关于申请教师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2 作者: 来源:华体官网登录入口 点击数:4
院属各部门:
我省2004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认定人员为在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其中实习指导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不能认定。申请人员经学院资格审核后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凡要求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老师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 《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 免冠2寸近照一张。
以上材料中,(一)、(五)、(七)三项的表格到人事保卫处戴道珊处领取。其中,(三)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四)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中文类专业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六)即是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四门课的合格证书,(七)要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同时,毕业证书上未能反映是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此项另行安排时间测试。
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250元(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不收取认定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另外,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人员还需在测试时缴纳测试费150元。
报名截止时间:2004年11月2日16:00PM
报名地址: 人事保卫处 戴道珊处
逾期不予办理。
人事保卫处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我省2004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认定人员为在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其中实习指导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不能认定。申请人员经学院资格审核后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凡要求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老师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 《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 免冠2寸近照一张。
以上材料中,(一)、(五)、(七)三项的表格到人事保卫处戴道珊处领取。其中,(三)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四)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中文类专业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六)即是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四门课的合格证书,(七)要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同时,毕业证书上未能反映是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此项另行安排时间测试。
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250元(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不收取认定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另外,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人员还需在测试时缴纳测试费150元。
报名截止时间:2004年11月2日16:00PM
报名地址: 人事保卫处 戴道珊处
逾期不予办理。
人事保卫处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